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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
 

jannan


論壇版主

2005/02/21 11:21
器材: 其他 其他
手札會員們...

大家好,我是jannan,跟您一樣是個手札攝影愛好者,稍有不同的是,這愛好攝影的靈魂被禁錮在另外一個身分中。

因為,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而敬愛的老爹服務部孟博與站長std一再敦促,能讓多數手札攝影同好對於法律有陌生距離感的,不諳法律事務,但有時又有迫切需要,希望我另一個身分能夠給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服務部孟博說這是為了精進服務手札們的領域中提供了更有意義的作為,我怎能拒絕呢?所以啦,我非常願意襄助手札會員服務部服務在此版服務手札攝影同好。

若大家有任何法律上之疑問,歡迎不吝發問,我定會在能力範圍內竭誠為您服務。

                                        手札法律諮詢室義務工作者  jannan  敬啟


推薦者: aa, 孟博, GOD, wsxc, JackP, Tuanwu, ZXC, SAS, Derry仔, doctor, 印象工場, PK, mkj, ert5406, go, HOTO, Anmo, PhotoSharp, 李冰, Peterwue, 9815, gggg, YuWen, 青蛙妹, beetles, poo, PCService, aznxlight123, ㄚ樂, g3941, 小5, tiger1, moser, 信哥, 文祥, cat, ted58, 8115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81) 2005/08/31 01:21 
這個問題,如果法院認為,該約定是屬於「違約金」之約定,依照法律的規定,法院就有權酌減。酌減之後,絕對不會如原契約般,要支付那麼多錢的。只是,該約定是否就是屬於「違約金」之約定,恐將成為攻防之焦點就是了。
有進一步發展,請不要客氣,較容易評估。
謝謝~

jeep2001


網路會員

82) 2005/08/31 09:09 
阿男男你好:
提供您合約書內文節錄以方便您參考.....
======================================
合約書
敦聘
     為本機構擔任專職工作  合約自民國xx年xx月xx日起至民國xx年xx月xx日止
此約
桃園縣私立xx安親班
1.為保障員工權益,資方不得任意提出請教職員離職請求,若資方無故要求勞方離職,勞方得請求未完成合約月份的薪資。但因教職員態度欠佳或屢勸不聽者不在此限。
2.為保障學生權益,若教師中途辭職者,補習班得請求未完成合約月份的薪資。
3.約滿若不續約者,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4.員工若有違反法律及善良風俗,或影響本班名譽情節重大者,本班得立即開除教職員,教職員不得有異議。
....(5~8條為請假規定及工作規定)
9.除了本身職務以外,教師需全力配合補習班所交付之工作及活動。
10.若有人事方面疑問,一切依照私立xx安親班人事管理辦法為準。
願意遵守以上合約條件者,請簽章證明之。
     立約者:桃園縣私立xx安親班  (簽章)
    勞方立約書人:xxx          (簽章)
中華明國 xx 年 xx 月 xx 日
======================================
以我個人的看法...這份合約規範對象並不明確....
1.合約中所規範之勞方.資方.補習班.本班等簡稱,除勞方可明顯看出所指對象外,其餘簡稱並未指定所指對象,合約內所規範之對象似乎有點模糊。
2.在第三行..為本機構擔任專職工作...似乎約定之工作職稱為<專職工作>,與第2條所規範之..若教師中途辭職者..之<教師>並不相同。
3.立約者為..桃園縣私立xx安親班..但第2條約定之賠款對象為..補習班,似乎所指並非同一對象。

以上僅為我個人認為有疑問的地方,不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足以對抗對方賠款要求,還請阿男男幫忙釋疑一下,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83) 2005/09/02 00:31 
回jeep兄:
從契約來看,主體的確非常不明確。法律上的主體只有二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所謂「安親班」若未成立法人,是無從作為契約主體的。較大的學校,則通常會成立「財團法人」就沒有問題。在本例,有可能主體仍是自然人,「安親班」則只是該自然人的代號而已。這一點,非常有可能有所謂「當事人不適格」之情況(也就是說,法院會認為,契約當事人究竟是何人並不明確,無從訴訟起),若「安親班」無法補正,訴訟是會被駁回的。
至於其他關於「專職工作」、「教師」、「勞方」、「資方」等模糊之處,則可以經由契約解釋之方式解決,到還不致影響契約的效力。
所以,若當事人的問題解決了,本件爭點仍然在於,何謂「未完成合約月份的薪資」就是了。
請參考。
阿男男

jeep2001


網路會員

84) 2005/09/06 08:09 
阿男男你好:
目前情況大致上是....對方提出解約條件為賠償一個月薪資,但是這半個月的薪資照付,我朋友因為沒有把握一定贏,又擔心將來如果興訟的話,可能會影響到新的工作,所以暫時比較傾向和解了事,不過算一算變成,幫人家做了半個月的白工還要還給人家半個月的薪水,想想還是滿不甘心的....
不過因為是要賠錢給人家,所以我朋友就沒有在主動跟對方回覆是否同意對方的條件,想等對方想到要處理時再說,請問阿男男她這樣消極的給他拖著好嗎,會不會有什麼副作用?
另外看完阿男男的回覆,我個人有個不清楚的地方...所謂「安親班」若未成立法人,是無從作為契約主體的...這是否意味者安親班除了應該有的營業事業登記外,若要取得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就還要另外申請成為法人單位?
還有若本案因...法院認為,契約當事人究竟是何人並不明確,無從訴訟起,「安親班」要如何補正?
還要再請阿男男幫忙我們釋疑一下了,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85) 2005/09/11 01:59 
jeep兄好:
看來您對法律也很有興趣,問的問題也很是重點喔^_^
先回答後一個問題。民法上,人就只有二種。一種是血肉之軀的「自然人」,另外一種則是擬制的法人(擬制與否,學說上多有爭論,但為理解便利,暫以擬制說明)。若非法人,去掉一種較複雜的型態叫做(非法人團體)外,補正並非困難,因為,可以當成是自然人的別號,就如本例,可以某某某即「某某安親班」這樣的方式來起訴。
第一個問題,以我的意見,當然是認為積極和解為上選。因為如前所述,如果法院認為該約定並非違約金,就要照契約理賠,那可素很多錢的。即便認為是違約金,而且過高,法院要介入酌減,是否能減為一個月也很難說。當然,如過契約有其他解除原因的話,又另當別論(解除與終止不同,解除是契約全部消滅,自始消滅,當然包括違約金約定在內;終止則只有向將來消滅,違約金約定自然還在)請參酌

jeep2001


網路會員

86) 2005/09/15 23:28 
多謝啊男男的幫忙.大致上已經知道該怎麼辦了.
雖然結果不算滿意.但是算是學到一次教訓...."約"是不能隨便亂簽的....呵呵....呵呵...

Oasis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87) 2005/11/17 12:02 
http://dgphoto.photosharp.com.tw/DGPHOTO/ViewPublish.aspx?PublishId=72260&qid=02&version=0

jannan 您好,我的作品最近遭人盜用作為商標,像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


推薦者: 阿男男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88) 2005/11/23 17:37 
Oasis兄您好:回覆慢,請見諒~~
您碰到的問題是著作權遭受侵害時應如何救濟之問題。以下分民、刑事分析:
一、民事方面,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無法證明或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可請求法院依情節酌定之。
二、刑事方面,屬於告訴乃論罪。可向管轄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辦之。另外技巧上亦可在檢察官偵辦中迫使加害人和解。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不是意圖營利,則重製份數要在五份以上,或者重製物依市價超過三萬元以上才會成罪。
還請參考~~~

Netwolf


網路會員

89) 2006/01/25 13:51 
向您請教跟攝影人有切身關係的法律問題:

一般街拍、民俗、紀實類的攝影,都會以『人』為主要闡訴對象,其他的可能會拍到『廣告看板』、『海報』、『櫥窗』.....等等,而這些內容哪些行為可能侵害『肖像權』、『著作權』,因為:雖然拍攝地點都是公開場合,但是被拍的人是非自願性的。

^_^ 甘溫~~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90) 2006/02/06 15:32 
netwolf兄:
這個問題確實大哉問,之前有類似的問題,我整理過的資料如下:

趁中午,整理一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進行下一步推論:
「肖像權」確屬「其他人格法益」已經沒有問題。那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侵害而且「情節重大」呢?以下有兩個有趣的例子可以探討。先講「何麗玲案」,在此案中,判決表示:

按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而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又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做營業廣告,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查,原告曾接受過多家雜誌或電視節目等媒體之訪問,業據提出獨家報導、時報周刊等節本為證,且曾為被告瑞士海外公司擔任開幕剪綵來賓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主張其具有全國性之知名度,為有相當社會知名度之人等情,自堪採信。被告亦係因原告具有某程度之知名度,方加以利用。另查,原告雖同意被告就「圓融人生」之採訪範圍內,對其加以拍攝,惟原告並未同意被告對其就法頌錶之廣告專輯範圍內,加以拍攝,故被告之拍攝行為,顯已逾越原告當初之授權範圍。又一般人已有權拒絕未經同意之拍攝,何況具有相當社會知名度之人,故如未告知拍攝之目的,而予拍攝照片後,持之作為廣告之用,自對被拍攝者之肖像權有所侵害,而原告為具有相當社會知名度之人,業據論述如前,從而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利用為原告拍攝照片之機會,擅自使用為法頌錶廣告代言,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侵害原告之肖像權,致其受有損害,原告主張亦堪採信。

歸納之,判決認為名人與非名人在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上是有分別的。而未告知拍攝目的,拍攝後作為廣告用途,亦屬於侵害肖像權的方法之一。但是應該注意者,本件判決似乎並未論到何以屬於「情節重大」,就這一點尚待司法實務慢慢形成見解。但依上揭整理,可以發現,只要不是用來營利,一般的拍攝是不會構成侵權的,所以,我等人文拍攝者實在無須過於擔心就是。

祝新年快樂!!

Netwolf


網路會員

91) 2006/02/26 20:05 
阿男男大大:

本來我以為這一版已經沒人回應了,想不到大大還這麼用心地幫小弟解惑,實在感激不盡~~ ^_^

由於大大詳細的案例解釋,小弟以後可以放心地拍了~~ 甘溫~~ ^_^

y5863


網路會員

92) 2006/03/06 16:56 
你好  前陣子車與人發生車禍,前兩星期有開一次調解會,以在場人員判定事故比例7:3或4:6  對方3或4 我7或6 我有四人受傷和住院,對方無大礙,調解會上 對方說醫療部份有強制險付,車子部份就個自修理不付一毛錢就想了事,非常堅持,態度超沒誠意的連陪同對方來的人都感覺到而都說我們自己交涉沒法可說,我隔4天後再去申請調解,鄉公所人員說開完調解會隔天對方就打電話告知不想再調解了.那我還是申請,若下次對方不出面是否就必須上法院,那很麻煩耶,如此我們就可以穫得比較合理的賠償嗎? 有勞解惑   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93) 2006/03/07 15:56 
y5863兄:
實務上,在未經過車禍事故調查委員會鑑定及覆議前,過失比例都不能算準,甚至上開鑑定及覆議意見實務上也有「僅供參考」之情形,此其一。
又調解必須雙方願意才行,若一方不願參加,也不能強制,此其二。
如此看來,若對方態度強硬,似乎只能先提「刑事告訴」,因為你們有人受傷,而對方不能僅因過失比例較低,就不負肇事責任。其後,再看看民事部分如何解決。保持聯絡。
「刑事告訴」如何提,還請您看看之前小弟對別人提問的回答較詳細,謝謝~

y5863


網路會員

94) 2006/03/07 22:27 
阿男男:晚安  謝謝你的回覆 等下星期再開調解會時看情況,希望OK啦!再聯絡

y5863


網路會員

95) 2006/03/14 13:54 
阿男男:還記得我吧!今天調解會又不歡而散了,對方一直大聲嗆聲誰提的方案都不採用,就一直要堅持自己的方法 就是不出一毛錢要做結案,對方實在太罷氣了,把每位委員惹毛了說那上法院好了他們沒辦法協調了.那我下一部不就要寫狀書提出訴訟嗎?那是告對方過失傷害嗎?還是.....? 那以後就要常跑法院了喔,大概要多久,有一定的時間嗎?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96) 2006/03/30 12:59 
y5863兄:
很抱歉,最近開了一次刀,許久沒有上線,回覆慢,請見諒。
這種情形就如前所說的,必須「以刑逼民」。也就是說,該上「地檢署」按鈴申告啦(以書狀遞送也是可以的),如此檢察官就會職權偵辦了。但是記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一定不要逾期,而且,傷勢的證明要保存好喔。

y5863


網路會員

97) 2006/04/05 00:35 
阿男男: 晚安,打擾了  身體狀況還好吧!記得多補一點.
我現在已決定對簿公堂了,我須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訴狀書要到那裡取得?若到時在法院上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98) 2006/04/05 12:35 
y5863兄,處理程序應該是要先提「刑事告訴」,您現在的作法是直接「民事起訴」,這樣的作法專業度比較高,建議參考一下先前的建議好嗎

y5863


網路會員

99) 2006/04/05 14:56 
阿男男: 感謝你的回覆.  沒和人上法院相告過真的很煩,光想就覺得好累喔,不知又要拖多久的時間,我須要申請交通鑑定嗎?還有你所謂的書狀何處取得?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0) 2006/04/10 21:07 
y5863兄:
您現在應該是直接到所轄「地檢署」申告,並不需要準備書狀,值班檢察官會問您的。
就是因為自己打民事訴訟很煩人,所以透過刑事的方式,反而可以快速取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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