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n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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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 2003/9/29 下午 0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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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手札上有看到一篇說明,若駕車與人發生事故,應如何自保的文章,好像是由一位律師寫的,之前有列下來,但沒存檔,而資料不見了,也在手札找了好久,但找不到,不知有大大知道的可否告知。因為最近哥哥發生事故,因此覺得那篇文章滿有用的,它告訴我們在車上應放一台相機及一條皮尺,以及若發生小事故時,該如何拍,才能自保,他寫到不可太相信警察的筆錄的等....,滿有用的,希望知道的大大能告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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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須知...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003/topic/topic.asp?forum_id=19&Code=20030221000008&fPage=1&Page=1(無關攝影請自登在手札歡樂區)歉意之至!!!即將移去*保留話題暫存區*
haur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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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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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 2003/9/29 下午 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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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 怎麼辦?( 之一:輕微車禍 )
「碰!」的一聲,糟糕,車子與人家撞了!怎麼辦?該怎麼處理?要不要叫警察?怎麼叫?要不要來個先聲奪人,先臭罵他一頓?還是為了不要妨礙交通先把車子移開來,否則發生車禍不僅倒楣到家,萬一還被開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多划不來?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台灣地區過去平均每年因為車禍死亡的人數高達七千人,導致三十萬人受傷,財務損失估計更達三千億元左右。所以在台灣發生車禍是稀鬆平常的事,是每一個人使用道路必學的功課。以作者22年的駕駛經驗而言,便發生了5次汽車的車禍,7次機車的車禍,而諷刺的是我的專業又在交通管理,所以如果您有家人發生車禍,先別指責他,重要的是要如何去處理,消弭車禍帶給我們的傷痛,並從中學習。在政府沒有能力去台灣地區車禍的這個龐大數字前,我們能做的是-「如何處理車禍」。
1). 發生車禍,第一個閃過的念頭就是「我被撞了!」,或是「我撞到人家了!」「怎麼辦?」「趁著四下無人逃跑嗎?」,千萬使不得,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也就是說,不管肇事分析的結果,是不是你的錯,你因為沒帶駕照行照,或是任何理由離開現場就是違法的,更何況肇事分析的結果,可能顯示該事故,根本是你無法抗拒的結果,所以不是你的錯;那麼你(逃)離開現場,豈不是比留在現場所獲得的後果,還要來得嚴重?
2). 就輕微僅有財務損失的車禍事故而言,如果雙方對於車禍的責任與對錯有爭議,您最好留在現場,不要與對方爭論,請別人即刻打110通報警方車禍現場位置,告訴警方「雙方有爭議」請其來處裡,同時記下接電話的警員姓名(當然語氣要好一點,否則他不會告訴你),及打電話的時間,同時告訴事故對方當事人「我沒有能力知道是誰的對錯,如果是我的不對,我或是我的保險公司會負擔應負的責任」以避免激化彼此的爭議。為什麼要請別人去報警,而自己不去呢?應為你要看住現場,免得對方移動車輛或是現場被經過的人、車破壞了!同時樹立警告標記,避免衍生二次車禍。
3). 等到處理車禍的警員來了,他可能會說沒什麼啦,和解和解好啦,記住這可能導致很大的後遺症,因為可能你努力維持的事故現場,在你們雙方還沒有談好條件前,便被破壞了;所以最好請警員先行測繪事故現場,你確認現場圖正確充分無誤後,再簽名,如果有什麼缺漏,請您也得客客氣氣請警員予以補充、更正正確後再簽名。請您此時登記下警員臂章號碼,請教他的名字,出勤單位與聯絡電話。您可以跟警員說:「和解的事,等您測繪好後,我們雙方到貴單位再談!」以避免與有降低車禍績效壓力的處理員警發生衝突。同時請教處理員警何時到該單位與對方討論和解的事。
4). 如此,車禍的第一現場便處理完畢了,接下來,您便得立刻與您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聯絡,告訴他們:「你發生車禍了」即「我要出險」。如果該公司沒有24小時處理服務,請您考慮換一家公司保險。同時請您去取回出險表格(服務好的公司會以限時信將表格寄給您,但是也僅於此;在台灣還沒有見到會指派專人協助你處理車禍的產險公司)。
5). 等到向保險公司備案完畢,您便可以告訴保險公司,處理您這一案件的工作人員,何時要到警察局談和解的相關事宜,請他們派員出席協調會。
6). 在警察局協調會上,您便可以決定雙方要不要和解,及和解的條件如何?如果和解破裂,您最好此時便向警員說:「我要向對方提出告訴」,請警員將您車禍的資料與相關檔案「移送分局,轉呈地檢署及法院」辦理。此時,可能您會與為了他績效的警員而產生矛盾,所以請您千萬禮貌、客氣不要動怒,同時記下協調會當天,處理您案件的警員姓名及編號。
如此這個案件的處理便暫時告一段落,接下來便是司法的程序,留待下回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