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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是言責豁免的天堂?敬請發言先啟閱*論壇主選單*
作者
討論話題
會員服務部
部落格(3)
站長
2005/04/10 16:20
器材: 其他 其他
敬請發言先啟閱*論壇主選單*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
網路是言責豁免的天堂?
法律保護、於手札上、暢談攝影、東南西北、人情世故、天地事務、互通有無、聯誼哈啦,何其歡樂乎。
刑法310條(毀謗罪):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罪金」。
(二)「散布文字、圖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罪金」。
(三)「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証實其為真實者,不罰」。
刑法352條之2:
「損壞他人電磁記錄,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
「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手札系列僅提供開放的空間,任您揮灑遨遊,有問題、糾舉、申訴、敬請賜知服務部義工孟博03-3832896..0928-542431..
,若涉損自己權益之情事敬請自存文稿件(因過時留言已設定自動刪除),尚須逕訴法律處理之(如下報案系統),諒解手札無從干涉與無法負責和不能提供文件,敬請週知。】
刑事警察局偵九(電腦犯罪)隊網路110報案系統 - 刑事局服務網路上使用者之報案系統。
http://www.net110.gov.tw/
刑事警察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http://www.cib.gov.tw/
http://210.59.144.146:8080/cgi-bin/webpage?q=%B7%B4%C1%BD%B8o&u=http%3A%2F%2Fcc%2Etnca%2Eedu%2Etw%2F%7Esecr%2F%BBP%A7A%A4%C0%A8%C9%2F%BA%F4%B8%F4%A4W%AA%BA%A8%A5%BD%D7%A4%CE%AC%DB%C3%F6%AAk%B3W%2Ehtm&t=tw&f=yahoo.tw
【判例】
※警察局電腦犯罪公告
http://www.tcpa.gov.tw/web/prevent/prevent_07.htm
※電腦與網路犯罪判例
http://dns.fpppc.gov.tw/~btln-5/information/9.htm
※※※
http://www.edu.tw/displ/school/ch19.htm
※
http://dir.pchome.com.tw/bin/searchp?key=%B7%B4%C1%BD%B8o
※
http://tw.websearch.yahoo.com/search/web_kimo?p=%b7%b4%c1%bd%b8o&u=b&hc=0&hs=0
※
http://wps.yam.com/bin/wpsearch.dll?k=%b7%b4%c1%bd%b8o
※
http://www.cts.com.tw/news/headlines/news20020314N8.htm
※
http://tw.websearch.yahoo.com/search/web_kimo?o_p=1&p=%B7%B4%C1%BD%B8o&o_m=1000&o_l=0
※
http://google.sina.com.tw/cgi-bin/webpage.cgi?word=%B7%B4%C1%BD%B8o
※
http://www.ettoday.com/2002/02/15/522-1261507.htm
(四)甲..『電腦使用罪章』92.06.03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為告訴乃論:
對於「電腦駭客」,也就是無故入侵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包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者,駭客癱瘓網路或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當設備的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腦網路銀行付款設備不正當取得財物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等罪者,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製作電腦犯罪使用的病毒程式,將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乙..著作權與肖像權之爭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時之人。
故拍攝完成即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得以公開發表(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公開展示該著作。
所謂人格權可分為「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
「特別人格權」:法律有具體規範之姓名、身體、健康、信用、隱私等權力。
「一般人格權」: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敘: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學者多半認為應屬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故如果二個不同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發生衝突時,應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故應優先保護「一般人格權」。
一般未經同意而拍攝自形成侵害肖像權,但是否有造成損及聲譽或有商業經濟利益價值方能判別是否構成侵害。
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
我愛攝影趣,手札無俗情。
推薦者: laurence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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