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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感謝公會可以為我們處理但希望真的有用 因為從以前的身分證事件...到廢液事件...公會能為我們爭取的真的很有限 這不是要不要理會的問題而是現今已收到了行文該怎麼辦呢 希望這次不要像上兩個事件一樣只是一直找店家開會到後頭一點幫助都沒有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請公會或各廠大老闆們直接找原告說說.. 畢竟我們店家都是無辜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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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man大大, 我想您已知道調解委並不是真的想以公平正義的其本司法精神替您申張正義,目的只是要您和解了事,所以不會幫您 點破原告的弱點跟要求是否合理與否,例如專利侵認定需時2至3月所以調解委希望跳躍此步驟直接進入和解協商,難道您接受嗎? 其實這是您相當重要的權利絕對絕對不可讓步! 不論鑑定結果如何所果無侵權事實您就嬴了一毛也不用賠償,甚至來個反控, 如果真的有侵權還是一樣進入和解協商程序,其實沒有損失,原告當然萬分希望您跳過司法鑑定程序,會提出自訴方委託鑑定報告來說服您,其實那個只是原告的佐證而不是判決結論先不要被他混淆,或者恐嚇您於鑑定後不與您和解. 您已經知提出原告求償的論述以每年6000本來計算其損害,原告必定擴張這些數據來虛張聲勢當個參考就好,不要被唬一下就害怕,您也可以很客氣的說您一年只有賣100本而已.
所以重點就是不要一進入簡易庭就隨便同意和解,即使簡易庭法官勸說也不要同意和解.
專利鑑定訴訟時,相本廠商絕對要站出來全力作第一線防衛,至於防衛的方式及方有很多 ,由廠商定對策,店家無從使力.
律師一定要請,最好聯合起來共同分擔費用,因此找越多店家結合越好,平均下來費用不多. 不要自己以為可以DIY一下,尤其是司法專業細節沒弄好會影響判決,反而比請律師成本高. 多人分擔律師費用應該比直接和解賠償還划算!我們都不喜歡證照DIY了更不論司法訴訟專還想 自己來,千萬不要有這種冒險患難的精神!
總而言之,不要急!絕不要隨便和解,再以時間換取店家與廠商整合的空間, 找律師申請併案, 聯合店家及廠家打一場民事官司,讓原告技倆無法如願知難而退.
另外1234大大說不要慌沒錯!原告挑軟的吃也沒錯. 但接下來就要修正一下,侵權不分販賣或製造就是侵權,接下來就是損害賠償責任及如何分擔, 但是原告就是找您販售的人求償不找製造者,您回了這所種答辯等於默認您有賣到侵權商品 而且還有白紙黑字為證. 所以還是聯合眾店家找專業律師協助您,從源頭要求確認侵權否,不是原告說侵權就侵, 要和解等確認後再說,至於原告恐嚇以後不與您和解,您不要理他就是了,反正即使判賠, 其判賠的金額不見得比和解金高,若不服還是可以再訴啊!不要人家認為您軟的好欺負, 您就給他欺負.
各位大大,就是不要急,現在不和解就是不和解,看他奈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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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XXX大大,難得您這麼有上進心, 好給您一顆糖,到旁邊靜靜坐著聽我說. EPSON為印表機大廠,其銷售的印表機市場相當大,當然其使用的墨水量也相當大,EPSON怎麼可能放過如此龐大的利益任由別人搶拾這塊大餅,因為印表機為EPSON生產,新型印表機在供墨係統上有鎖碼設計,改裝連續供墨就會侵入破解鎖碼系統,這當然侵權.大供墨沒問題,侵入破壞人家的鎖碼就有問題,小墨水廠就吃不到EPSON墨水市場這塊大餅,除非獲得EPSON授權.破壞鎖碼加上大供墨對EPSON墨水市場侵害當然是最大,也就必先要排除的首要目標 EPSON自己的也要小心並適度授權其他墨水廠生產可讓其印表機可使用的墨匣,否則造成壟斷市場,反托辣斯法會強迫其`釋放出鎖碼內容,
EPSON打的官司是正當的權利防衛,與相本事件相去太遠了.
使用副廠墨匣不見得是非法只要是經EPSON授權都沒問題,其實也很容易從功能判斷,一般用一次就丟的大概可能有被授權,如果是可以一直填充使用的墨匣被授權的可能太少了. 合法副廠墨匣還是可以用的只是您對他的墨水品質滿意否? 合法合理的節省成本怎可用貪字形容?除非是真的侵權
不知JANSXXX大大滿意否, 如果滿意您就請我一瓶啤酒以示對我智慧財產權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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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man 就是都不懂才會答應和解了事 也覺得要走法院還真麻煩 如果已經答應和解 也收到法院的和解通知書 那這樣還有救嗎 \------------------------------------- 於民事庭當庭書記官完成和解書雙方簽字等同完成判決case close 不付錢就違約了,只要損失不大不要想太多了,好好作您的生意吧! 大家不耍怕去法院,把他當作一般公務機關就好了!不懂也可以問法官啊呀 態度好一點就是了! liukuocheng修改於2006年08月13日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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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指導,真是受益非淺,何止一瓶啤酒,一箱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是我發明的東西而別人再賺錢的話,會很不甘心的喔! 因為我也曾有過這樣的經驗,發明與研究一些東西使同行間工作可以更省事, 但是到後來,他東西繼續用,卻因為向我購買的相同產品別人比較便宜,就再也沒向我訂貨了, 那我呢?就當沒這個人好了,他好與壞都不甘我的事了。 不過我想,金先生可能沒我這麼好脾氣。 現在就是他要討回的動作而已。 我也只能在旁邊看看,看這火會燒到何時,怎麼被撲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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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通過刪除專利法中所有關於專利刑罰之規定,並經行政院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令自即日起施行後,由於侵害專利權之救濟,完全回歸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網路新聞: 鄭女指侵權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有同業避免麻煩私下付錢了事,他覺得對方動機不單純 ----------------------------------------------------------------------------------------- 專利侵權3年前就已經除罪化了,怎麼可有判刑六個以下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處分. 不過是原告要迫您和解的手段,不要被嚇到了喔! 大家加油.我希望沖印店家不要這麼容易被欺負.
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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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桃園同業們,除了南桃園有四家同業被告外,是否有其它同業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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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了本版幾篇.才知道有這件事的...也沒接到公會的通知....如果沒上網.這些事都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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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聽同行講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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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你手邊的相本,撕開表紙,如果你的相本的溝和相片中金x角相本溝不同, 那你就是無辜的,他的溝是大溝中還有一個加工的小溝,不是摺痕。 7886修改於2006年08月15日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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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已經有人收到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