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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屬何種所得? 91.11.08 (台中訊)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屬何種所得?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 國稅局說,入選之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競賽獎金。如果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且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則應認屬稿費收入。 該局表示,除了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依上述原則分類外,其他各機關、團體辦理書法、海報、徵文、標誌等徵選活動,所頒發之入選作品獎金,應歸屬何種所得,亦比照上述原則分類。作品有退還得獎人者,其獎金應列為﹁競賽獎金﹂;作品不發還得獎人,而且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獎金則列為﹁稿費收入﹂。 另外,各舉辦機關於給付得獎人獎金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事宜,得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競賽獎金之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稿費收入之扣繳率為百分之十。而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扣繳義務人僅須列單申報免予扣繳。 得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者,競賽獎金之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扣繳義務人直接對其就源扣繳即可。而稿費收入之扣繳率也是百分之二十,但是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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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 Up!Up!Up!Up!Up!Up!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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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Mr.Sugar要辦桌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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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真想被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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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賽,高手不簡單,恭喜恭喜,有一萬塊我就爽死了,還是去做白日夢比較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