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324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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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memo65 發文時間: 2013/02/06 11:24
如果是年代久遠的照片(從拍攝的場景與服飾應約略能得知大約年代吧),我想即使是作者看到應也不記得是否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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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作法.甚有意義.值得鼓勵!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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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將其歸還當事人最好
找不到人還只好保存勿動用免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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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carloshuang 發文時間: 2013/02/28 15:20
能將其歸還當事人最好 找不到人還只好保存勿動用免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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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店裡常有顧客將東忘了帶走
我們就有善待保管之責
因顧客一時想起要來取回才好交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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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如果是順道賣底片,那著作財產權已經移轉。如果是不小心放進相機,因為沒有讓與物權的意思,所以後手無法取得所有權。不過不管如何著作人格權都在前手(例如誰可以說這是自己拍的),後手不能主張是自己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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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emp 發文時間: 2013/03/01 23:45
管見以為:如果是順道賣底片,那著作財產權已經移轉。如果是不小心放進相機,因為沒有讓與物權的意思,所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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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照片都是自己所要攝影
他人照片不意味自己會喜歡不如送還要不刪除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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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吃過虧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不適自己的東西還是勿動擱住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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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emp 發文時間: 2013/03/01 23:45
管見以為:如果是順道賣底片,那著作財產權已經移轉。如果是不小心放進相機,因為沒有讓與物權的意思,所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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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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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waitfuture 發文時間: 2013/03/0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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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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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導曾有人將取得照片散布網頁結果被訴諸法律了
不適自己影像少佔有及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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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jason119 發文時間: 2013/03/09 16:11
有報導曾有人將取得照片散布網頁結果被訴諸法律了 不適自己影像少佔有及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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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如此是事不干己休莫管物非屬己勿取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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